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介绍

2024-05-19 03:41

1.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介绍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经2004年3月20日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9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2次理事会修订。该《行文规范》分总则、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附则9章108条。该《行文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介绍

2.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辩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3. 律师执业行为应遵守哪些基本准则?

律师执业活动不仅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还受到律师行业特定的职业道德的内在约束,根据《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司法部颁布的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其基本精神,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在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时,律师执业行为应当遵守如下基本准则: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在委托关系成立后,你有权随时解除对律师的委托,但律师无权这样做,尤其是对指定辩护和你暂时无力交纳费用时,除非你拒绝合作或者委托事项违法。
(2)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处理特定的法律事务,应律师的要求,你应当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一切事实如实告诉律师,包括某些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情,对此,律师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3)律师不应同时接受与委托人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在接受你的委托之后,在同一法律事务中,不得再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即使对方当事人委托的是其他事务,律师也应该在事前征得你的同意。除此之外,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以及其他与你有利益冲突的人,也在此限制之中。
(4)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或收取委托人的费用及其他财物。委托律师及支付服务费用都应该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不得与律师进行私下交易。
(5)律师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馈赠。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馈赠将有可能影响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的公正性,因而影响到你的委托事项的实现。
(6)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由于律师在执业中可以获得你的信任,对你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非常了解,又有法律上的优势,这使得律师往往可以很方便地侵犯你的权益。对此,《律师法》作了严格限制。
(7)律师不得与当事人进行商业性交易。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如果同时又与你(也包括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与你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商业交易,可能会给律师提供非法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机会。事实上,律师不应当从事除律师职业以外其他任何营利性工作,尤其是专职律师。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最一般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律师应该遵守的,比如律师应该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应该为委托人提供称职和高效的法律服务、不得在业务活动中玩忽职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阻挠对方当事人搜集证据等等。
应该了解的是,以上所谈到的大多数基本准则并不仅仅是对律师执业行为在道德上的要求,而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律师违反这些准则进行执业,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执业行为应遵守哪些基本准则?

4. 律师执业行为应当遵守哪些基本准则?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在委托关系成立后,你有权随时解除对律师的委托,但律师无权这样做,尤其是对指定辩护和你暂时无力交纳费用时,除非你拒绝合作或者委托事项违法。
(2)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处理特定的法律事务,应律师的要求,你应当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一切事实如实告诉律师,包括某些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情,对此,律师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3)律师不应同时接受与委托人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在接受你的委托之后,在同一法律事务中,不得再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即使对方当事人委托的是其他事务,律师也应该在事前征得你的同意。除此之外,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以及其他与你有利益冲突的人,也在此限制之中。
(4)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或收取委托人的费用及其他财物。委托律师及支付服务费用都应该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不得与律师进行私下交易。
(5)律师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馈赠。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馈赠将有可能影响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的公正性,因而影响到你的委托事项的实现。
(6)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由于律师在执业中可以获得你的信任,对你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非常了解,又有法律上的优势,这使得律师往往可以很方便地侵犯你的权益。
(7)律师不得与当事人进行商业性的交易。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如果同时又与你(也包括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与你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商业交易,可能会给律师提供非法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机会。事实上,律师不应当从事除律师职业以外其他任何营利性工作,尤其是专职律师。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最一般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律师应该遵守的,比如律师应该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应该为委托人提供称职和高效的法律服务、不得在业务活动中玩忽职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阻挠对方当事人搜集证据等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律师不受理公民的案件那么就要说明其合法的理由,一般是存在委托人的行为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才会被拒接,律师在处理案件之中必须要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守,如果与委托人出现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必定就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5.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辩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有哪些

6. 律师的行为规范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7.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哪些?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分六条,内容包括:
一、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设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
二、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三、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四、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五、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
六、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

扩展资料: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哪些?

8. 律师执业要遵守哪些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1993年12月27日,司法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 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 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 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 律师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 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
(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
(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
(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
(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
(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
(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第十三条 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进行损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仲裁机关威信和名誉的行为,在诉讼文书和庭审活动中不得对上述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使用侮辱性语言;
(二)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纪律,扰乱审判庭和仲裁庭秩序,采用不正当手段拖延诉讼和仲裁;
(三)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理;
(四)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五)不得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七)不得代理本人的直系亲属直接承办的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第十四条 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八)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的正当活动。
第十五条 律师在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威信和名誉,妨碍和干扰其正常执行职务;
(二)不得以各种方式诱导、怂恿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从事损害其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不得擅自介入或者非法干预其他律师受托代理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代理,共同代理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五)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1.贬损和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与执业声望;
2.竞相压价收费或者不收费;
3.给委托方办事人员回扣费、劳务费或者馈赠金钱、实物;
4.利用新闻媒介播发炫耀自己、排斥同行的广告;
5.借助与某些行政机关的关系对某行业、某系统、某地区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
6.向当事人表明或者炫耀自己在执行职务方面与案件承办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之间具有密切或特殊的关系;
7.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十六条 律师应遵守的其他执业纪律:
(一)不得违反本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内履行律师职务;
(三)不得帮助非执业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四)不得兼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但兼任法学教学、法学研究职务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律师因违反执业纪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实行责任赔偿的,该律师事务所可视损失大小及情节轻重责成该律师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需要惩戒的,由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的有关规定给予惩戒;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建立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制度,加强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司法部以前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的规定凡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